|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绍县政办发〔2008〕51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鼓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我县创业,规范本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租赁对象和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在具体计算时按承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人才住房: (一) 在我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式编制且在岗)的下列现职人才: 普通人才,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 特殊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突出贡献人才、拔尖人才、学科技术带头人、十佳大中专毕业生)的人才及科技进步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贡献者。 以上人才都必须在我县具有正式人事关系或参加人事代理,尚未享受实物分房、未兑现过货币化分房和县委〔2004〕24号文规定的购房补贴。 (二) 家庭无房或在绍兴县及越城区范围内已有房产建筑面积小于54 平方米(含)或人均房产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 第五条 凡符合租赁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 房产证明(房产在本县及越城区范围内): 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上交原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都须校验原件。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 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主管部门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并统一报送县人事局。 (二) 审查。县人事局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送有关部门核查,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 公示。复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分别由县人事局在相关媒体上公示;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发文公示;所在单位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县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四) 核准。对公示无异议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县人事局签具意见,报县人才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由县委组织部签具意见;并由县人事局核发《绍兴县人才住房租赁资格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 租赁住房选房办法由县人事局会同县房管局视人才住房租赁核准情况确定。 当租赁房源少于申请户数时,实行轮候制。 第九条 人才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县人事局参照相应地段市场价核定租金基数,每年公布一次。 承租人按核定租金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标准为:前二年为基数的40%;第三年为基数的60%;第四年为基数的80%;第五年起为基数的100%。 承租年限累加计算,逐年核算的租金基数即为每年公布的租金基数,租金半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 人才住房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人才住房养护和管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出租单位自筹解决。 当人才住房入住率不足60%时,经报请同意,出租单位可以对30%的租住房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经营不改变人才住房性质和租住性质,周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单位按约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报县人事局、县房管局。 (一) 承租人及同住人利用租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承租期间不符合公安、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二) 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四)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 损坏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拒绝修复和赔偿的; (六) 无正当理由,延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租金的; (七) 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或调离本县、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我县重新就业的; (八) 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书,隐瞒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租人才住房的; (九) 有其他违反租赁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的承租人今后不得重新申请人才住房。 第十二条 租赁人才住房实行年检制,租赁合同一年一订。 (一) 年检制。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出租单位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人才住房租赁年检表和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出租单位签具租赁期间房屋使用状况意见,统一上报县人事局;县人事局根据上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年检确认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年检不予通过。核查完毕后将年检表返还出租单位。 (二) 租赁合同期届满,出租单位凭县人事局确认的年检表与原承租人签订人才住房续租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未通过年检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的次日把房屋交还出租单位。 第十三条 出租单位应当定期向县人事局、县房管局报告人才住房租住情况。 第十四条 县人事局、县房管局定期对人才住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局、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人才住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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