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县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 | |||
绍县政办发〔2008〕71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绍兴县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物价局、国土局、建设局、拆迁办提出的《绍兴县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绍兴县2008年城区 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 县物价局 县建设局 县国土局 县拆迁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绍兴县2008年拆迁安置房屋区域类别划分、拆迁安置新建房屋分项价格(重置价、成本价、商品价)、安置房顶层阁楼、自行车库价格按绍县政办发〔2007〕25号文件执行。 二、涉及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屋按市场比较法确定市场价。符合拆迁政策,需进行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的,成本价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因套型不可分割的结算政策按绍县政办发〔2007〕25号文件执行。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因套型不可分割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每户允许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按同类地段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商品价下浮10%进行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本标准适用于2008年实施的拆迁项目,此前已实施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主题词:城建 拆迁 安置 价格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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