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县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

  

绍县政办发〔2008〕71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绍兴县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物价局、国土局、建设局、拆迁办提出的《绍兴县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绍兴县2008年城区

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

县物价局   县建设局   县国土局  县拆迁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08年城区拆迁安置房屋有关价格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绍兴县2008年拆迁安置房屋区域类别划分、拆迁安置新建房屋分项价格(重置价、成本价、商品价)、安置房顶层阁楼、自行车库价格按绍县政办发〔2007〕25号文件执行。

二、涉及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屋按市场比较法确定市场价。符合拆迁政策,需进行安置房屋成本价结算的,成本价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安置房超面积价格。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因套型不可分割的结算政策按绍县政办发〔2007〕25号文件执行。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因套型不可分割超过被拆房屋面积的,每户允许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按同类地段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商品价下浮10%进行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本标准适用于2008年实施的拆迁项目,此前已实施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主题词:城建  拆迁  安置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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