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县2008年度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绍县政办发〔2008〕70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绍兴县2008年度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物价局、国土局、建设局、拆迁办提出的《绍兴县2008年度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绍兴县2008年度城市非住宅房屋

拆迁补偿基准价

县物价局  县国土局  县建设局  县拆迁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绍兴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令第1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就我县2008年度城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8年度城区非商业用房拆迁区域类别和商业用房拆迁路段类别按绍县政办发〔2007〕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除住宅房屋外,2008年度城区不同用途、不同区域、路段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按绍县政办发〔2007〕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按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由县拆迁办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标准适用于2008年度实施的拆迁项目,此前已实施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主题词:城建  拆迁  价格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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