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绍诸高速公路线位控制管理的通告

 

 

 

 

 

 

绍县政发〔2008〕16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绍诸高速公路线位控制管理的通告

 

绍诸高速公路是浙江省交通“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绍兴市绍虞城镇组群和诸暨城镇组群间的重要快速通道,目前项目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核准立项(省发改函〔2007〕279号)、浙江省建设厅批准规划选址(浙规选字〔2007〕189号),计划年内全面动工建设。为切实加强绍诸高速公路线位控制管理,防止和避免乱占滥建、突击种植、重复拆迁现象的发生,确保公路沿线土地得到合理利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对绍诸高速公路线位的控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线位控制管理用地(以下简称“控制用地”),是指绍兴县境内绍诸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65米范围内的用地。

二、控制用地内现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维持现状,但必须进行登记,标明标记,不得进行扩建。已经批准但尚未动工建设的,要立即撤销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三、控制用地不准擅自占用,不准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准擅自挖砂取土、开山采石。不准突击种植经济作物、开挖鱼塘、植树造林。

  四、绍诸高速公路项目在本通告发出后至开工前,在公路两侧控制用地突击种植经济作物、开挖鱼塘、植树造林、建设建筑物的要自费无偿迁出。

  五、对擅自在控制用地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突击种植经济作物、开挖鱼塘、植树造林的,擅自挖砂取土、开山采石的,不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和让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公路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绍诸高速公路两侧控制用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占用公路两侧控制用地,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批准机关承担。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  规划  控制  通告

 

相关链接: 附件: [打印文本]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绍兴县人民政府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绍兴县机关信息中心管理 浙ICP备05075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