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绍县政办发〔2008〕86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7〕14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从2008年6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如下:

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纺织、印染、服装企业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确定,其它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确定。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若低于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今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规定逐步提高,由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地方税务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ОО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缴费  调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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