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 |||||||||||||||||||||||||||||||||||||||||||||||||||||||||||||||||||||||||||||||||||
绍县政办发〔2008〕89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 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老退伍军人晚年生活老有所靠,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县生活困难的农村老退伍军人实行养老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对象 户籍在绍兴县辖区范围内,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满60周岁,无社会保障(包括已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或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助)的农村老退伍军人。 二、补助标准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老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有关政策的界定 1、已享受国家各类优抚政策性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再享受养老补贴。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伍军人,因其军龄已被视同为投保年限,不再享受养老补贴。 3、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而没有享受“军龄认同”的人员,因其军龄“补助”未曾体现,可予享受。 四、手续办理及管理 1、符合享受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后,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并填写“绍兴县农村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表”。符合领取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的人员,还需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 2、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各镇(街道)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相关手续,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上报县民政局。 3、各镇(街道)上报的享受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人员的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武部核实后,于每年的12月初将发放名单抄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补贴名单后,对其中人员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不再发给。 4、领取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的人员死亡后,各镇(街道)应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民政局报告情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当事人死亡报告后,应当即办理注销手续,于次月起停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 五、经费发放 1、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列支,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发放。 2、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绍兴县农村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老年居民 补助 意见
绍兴县农村生活困难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表
填表时间: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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