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 | |||
绍县政办发〔2008〕90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 为切实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的力度,更好地帮助城乡困难群众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就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医疗费用的救助范围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扩大“零起救线”救助的对象 “零起救线”的救助对象从原来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扩大到低保边缘户家庭。 三、提高医疗救助的比例 (一)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除实行“零起救线”外,再统一提高救助比例: 1、救助金基数5000元以下部分从原来救助50%提高到救助65%; 2、救助金基数5001元到10000元部分从原来救助60%提高到救助75%; 3、救助金基数10001元以上部分从原来救助70%提高到救助85%。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从50000元提高为60000元,并实行即时即救。 (二)低保边缘户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实行“零起救线”的基础上,并提高救助比例: 1、救助金基数5000元以下部分给予救助20%; 2、救助金基数5001元到10000元部分给予救助30%; 3、救助金基数10001元以上部分从原来救助35%提高到救助40%。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从50000元提高为60000元,并实行每季度救助一次。 (三)对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四种重大疾病对象,将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50000元,并实行每半年救助一次。 (四)上述政策的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份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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