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 |||||||||||||||||||||||||||||||||||||||||||||||||||||||||||||||||||||||||||||||||||||||||||||
绍县政办发〔2008〕146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 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切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立项报批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察设计等工作。 当开发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水电局作为县水土保持的主管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实行分类指导,严格把关,切实抓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开发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规费,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县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要将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有关批复的前置条件。凡不持有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县发改局不予立项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环保局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县国土局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或采矿许可证,县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行政审批中心要加强监督管理,把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程序。 县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柯桥供电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督促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共同促进生态县建设。 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目录
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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