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科技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审批许可

一、许可事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审批许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

2、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三、许可条件:

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3、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4、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合伙单位为3万元,法人单位为5万元。

办理设立科技类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还必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设立科技类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还必须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科技人员必须4以上;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3)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按要求填写科技类民办科研机构《申请表》一式二份。

 

四、许可程序:

1、对照条件、填写申请表、并有所在镇(街道)同意,方可上报。

2、提交材料和申请表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对上报材料审核,必要时需现场调查核实。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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