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革命烈士追认 | |||
办理事项:革命烈士追认 审批形式:审核 办事程序:受理 审核 报批 申报材料: 1、牺牲者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3、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4、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5、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6、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7、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辑令等; 8、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9、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0、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人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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