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许可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许可
二、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三、许可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复印件;
(3)章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验资报告、资金证明;
(7)印章帐号备案表;
(8)银行帐号备案表;
(9)内设机构备案表;
(10)场所证明;
(11)单位成员花名册。
2、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五、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批复。
六、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实施机构:绍兴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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