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年减免税额10-20万元(含)的受灾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办理事项:年减免税额10-20万元(含)的受灾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审批形式: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 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及填写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
2、受灾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报送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裕人员情况表;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应报送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相关链接: 附件: [打印文本]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绍兴县人民政府 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绍兴县机关信息中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