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
办理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审批形式: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 审核 批复 申报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我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范围内所使用的医疗仪器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所建立的各项制度,服务程序和管理措施; 8、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财务、电脑操作人员基本情况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3、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店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企业业务收支情况;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通过国家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验收的零售药店,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零售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一年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8、零售药店从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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