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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许可项目 |
法律依据 |
许 可 条 件
(申报材料) |
许可程序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实施机构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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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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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生产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6条、《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14条 |
1、省局批准的原种场、良种场文件(复印件);2、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受理——发证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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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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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亲体、苗种的收购、调运审查 |
《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 |
符合资源现状和国家、省规定的指标;有相应的收购、调运能力。 |
申请——受理——审核 |
3个工作日 |
收购、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品渔业资源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97]322号、[97]财综108号 |
渔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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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7、22条 |
1、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运输证 |
申请——受理——审核 |
7个工作日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2]409号 |
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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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渔业船舶登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5条、《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第12条 |
1、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女5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识水性,能游泳50米以上者;3、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条件者。 |
申请——受理——发证 |
签证:1个工作日,其他:15个工作日 |
渔业船舶船员证费 |
详见文件 |
浙费字(92)452号(92)浙价费联15号浙价费(2001)355号 |
渔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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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渔业船舶检验证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6条、《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第12条 |
1、船舶所有权的合法证明;
2、船舶有效证书。 |
申请——受理——发证 |
3个工作日 |
渔业船舶和渔用产品检验费 |
详见文件 |
[1992]价费字526号浙价费(2001)355号计价格(2000)559号 |
渔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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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捕捞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及遗失补发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和国家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 |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符合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3个工作日 |
捕捞许可证工本费;遗失补发、变更补发手续费 |
牌30元,证10元;10元/证、5元/证 |
浙价费(99)372号 |
渔政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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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渔业养殖证许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 |
1、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3、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养殖技术设施、技术人员等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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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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