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事项: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 |||
办理事项: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审批形式: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核准 申报材料: 一、综合性广告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条件: 1、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专职广告审查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的2/3; 2、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 3、有相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公司设立登记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含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企业)条件: 1、 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设计、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专职广告审查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 3、有相应的经营机构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 1、户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及相应学历、从业经历证明; 2、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20平方米; 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法人及其它组织发布广告登记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2、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专职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3、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有相应广告设计和制作设备; 4、国家规定登记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县级广告经营单位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每户50元,领取营业执照按登记注册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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