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办理规定 | |||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具备设立公司条件; (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申报材料 (一)申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地址和仓库地址)、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等; (二)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拟设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围卫生环境情况的说明; (四)与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人员的有关文书; (五)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关健岗位人员的身份、学历的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六)企业住所、仓库地址的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平面图; (七)企业名称和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章程; (九)验资证明; (十)法律、法规及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本局提交申办报告及资料; (二)本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药监局; (三)省局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文后,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批发)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以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并向本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同意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五)本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 (六)省局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或委托市局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在60天内提出复验,省局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或委托市局现场验收,复验合格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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