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办理规定 | |||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试行)》。 一、开办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群众购药方便的原则。 二、办事程序 (一)申办者向本局提交申请报告、房产证明等材料,本局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药监局审批,同意开办的由我局发给批复文件; (二)申报者按《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试行)》进行筹备,筹备期为三个月; (三)申办者筹备结束后,需向本局提交验收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四)市药监局按《绍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验收标准(试行)》组织验收; (五)验收合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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