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办理规定 | |||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新开办企业的筹建核准 (一)申报条件 新开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在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按本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 1、申办人的基本情况;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拟生产的品种、剂型、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征地、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及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3、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关的资料及说明。 (三)办理程序 1、药品生产企业的申办人向本局提交开办申请及有关资料,本局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省药监局,同时报市药监局备案; 2、省药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 3、省药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对同意筹建的,报国家药监局备案。筹建批复工作时限为19个工作日。 二、开办企业的发证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2、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3、拟办企业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证明和职称证明、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4、拟办企业的区域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5、拟办企业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人流和物流通道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6、拟生产的剂型、品种、标准依据; 7、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8、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检验仪器校验情况; 9、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0、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二)办理程序 1、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应向省药监局申请验收,并报送有关资料; 2、省药监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 3、省药监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现场验收。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4、省药监局根据验收组检查意见签署审批意见,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时限为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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