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规定 | |||
办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申报材料 (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企业根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的自查情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文件; (六)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员工名册; (七)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等主要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经营(仓储)场地的有关证明(地理位置图、房屋平面图、产权证明或出租方的产权证及租赁协议的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复印件); (十)所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办事程序 (一)本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后(10个工作内)上报市药监局受理; (二)市药监局在收到经确认的申报资料后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开具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申报企业拟经营的产品范围,市局会同我局或委托我局对申请企业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按照《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标准》进行,并签署意见; (四)市局对企业再次提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终审意见; (五)市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因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澄清问题形成的等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退审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六)现场验收未通过的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现场复验。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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