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医疗机构设置

办理事项: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形式:审批、
办事程序:受理踏勘、审核、批复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设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床位超过500张5000元,床位在500张以下至100张3000元,床位在100张以下的1500元,不设床位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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