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办事程序
受理 审核 征收
提供材料
1、企业月(季)申报表
2、财务报表
3、矿产资源补偿费交款书
承诺时限
每年7月31日前、次年1月31日前
收费标准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收率系数。其中补偿费费率:金、银、矿泉水4%;铁、铜、石料类2%;粘土实心砖0.8%;新型墙村0.2%
收费依据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59号令
联系电话
局:4125975 监督电话:4126675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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