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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县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钱清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镇政府[2000]33号文件《关于加快钱清镇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涉及加快老区改造政策作以下调整:
1、减免开发地块上交城建配套费属镇部分的三分之二,调整为全额减免属镇部分城建配套费; 2、土地出让金收益属镇部分三分之二返还调整为不作返还。 3、根据开发土地的开发成本和难度,镇政府给予开发商适当补贴,补贴额不超过挂牌起始价收益属镇部分。 4、投资开发商在获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挂牌出让有关规定及镇政府提出的开发时间进行开发,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划实施的,镇政府有权取消上述优惠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钱清镇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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