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村: 根据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为切实搞好南部工业园区土地征用工作,加快推进园区开发建设进程。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2003]16号文件精神,结合钱清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土地征用范围:萧甬铁路以南,104国道南复线以北(包括以南九二村土地),钱夏公路以东,江南公路东西两侧,涉及前梅、砖窑、南钱清、下浦西、抱古、上浦西、湖西、虎象、江南、龙山、里枢、九二、外枢等13个村。
二、补偿标准:按县政府文件精神,土地征用涉及四项费用,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用于劳动力安置,原则上落实到个人,但村两委会应动员安置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几点意见: 1、征用土地补偿必须遵循的原则: (1).国家需要原则:征地是国家强制行为,不得以土地买卖形式进行补偿; (2).依法补偿原则:必须严格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范围内进行补偿; (3).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原则: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土地承包合同自行终止。 2、有关村要严格执行土地征用补偿的有关意见,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补偿收支情况如实上墙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钱清镇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