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力求把“非典”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确保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预期目标的顺利完成,缓解自营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有效解决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制订本办法。
一、贷款贴息适用范围是指有出口退税条件但无退税指标的企业,为加快自营出口,加速资金的周转,以可退税额为限度,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县财政对该项贷款予以利息补贴。
二、出口企业申请该类贴息贷款,须向国税部门提供可退税的依据,由县国税局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开户银行批准,方可办理贷款。
三、贴息贷款以国税局审核确认的出口退税额为限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开户银行应在三天内办理完毕。到期由企业自行偿还。
四、出口企业可自主选择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出口退税(贴息贷款)专用帐户。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出口退税贴息贷款,允许开立第二个专用帐户。
(一)对应退未退税款800万元以上,原开户银行满足不了贷款额度的,允许出口企业选择其他银行开立第二个专用帐户; (二)对应退未退税款800万元以下,开户银行满足不了贷款额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原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基础上,企业可选择其他银行开立第二个专用帐户; (三)县国税局必须根据贷款落实时间顺序,把出口企业应退税额退到有关银行出口退税(贴息贷款)专用帐户。
五、贴息贷款的利率和贴息。贷款利率按国家商业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按实拨给县国税局,由国税局按规定结算,按规定渠道支付。县国税局按季将贴息情况反馈给县政府,并抄送给有关部门。贷款本金和利息由金融机构直接向贷款企业收取。贴息由贷款企业据实向国税局结算。
六、新出口企业在实现第一笔出口业务后,享受与其他出口企业同样的国税推荐财政出口贴息待遇。
七、本办法执行时间自文到之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由外经贸局和国税局负责解释。原县府办[2002)132号、县府办[2002]8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