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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免三减半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掌握这个规定,需理解以下问题:
1、企业必须是生产性的;
2、经营期必须在十年以上;
3、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
二、五免五减半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主要是针对企业所从事的项目,不是针对企业所从事的活动的所有收入。所以,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必须划分特定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并按不同的税收政策处理税收问题。如果企业划分不清或划分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定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营业额的比例或其它合理的比例划分。
三、区域性税收优惠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性税收优惠上,我县主要享受的税收政策是:沿海开放地区:设在沿海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2.4%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行业税收优惠
1、能源交通与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批准,从1999年开始,投资于能源、交通项目取得的所得,不受地域限制,报经总局批准,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能源是指:水、电、煤等。交通是指:投资修路、港口、铁路、机场。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一是为产品出口企业;二是当年产品出口的产值占整个企业产量的50%以上;三是当年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优惠规定:税法规定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待遇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70%以上的,须持确认机关确认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如果低于10%,按10%征收。
先进技术企业: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优惠规定: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满后,仍然是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如果低于10%,按10%征收。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指具有需要综合运用多门学科的最新科学研究成果,技术装备比较先进、复杂,投资费用大,中高级科技人员比重大,操作人员也要求有较高的文化科学知识,使用劳动力较少,对环境污染小等特点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六、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追加投资税收优惠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以上的;或追加投资形式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合同以外追加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八、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从2000年开始,外资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超过上年度10%,允许以当年度加计扣除50%,冲减本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作出这项规定,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更新、提高产品性能,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九、对用资金、技术间接投资所得的预提所得税减免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等提供专利权,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0%征收所得税,技术先进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地方所得税减免
1、设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征收地方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地方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10年。(如: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密集企业、知识密集企业、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等)。
3、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以上政策供参考,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疑问,可向绍兴县国税局税源管理四科咨询,联系电话:0575-4126928姚先生、5586167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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