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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办[2005]908号)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划分
1、核准项目:凡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并根据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由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或逐级初审后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
2、备案项目: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除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需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企业办理备案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程序
1、备案项目:
(1)县发改局、县经贸局根据有关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2)县其他有关部门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并联办理已备案项目的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2、核准项目:
(1)企业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有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县发改局、县经贸局根据有关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出具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
(3)县其他相关部门凭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办理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4)县发改局、县经贸局根据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许可(审批)意见,办理核准手续。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管理方式
为方便企业,相对集中,一个部门或窗口对外,同时又能做到依法行政,经县政府同意,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作如下调整:
1、县级管理权限内,工业类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经贸局负责核准或备案(其中工业类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受县发改局委托办理),非工业类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核准或备案。
2、县级管理权限内,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核准(其中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受县经贸局委托办理)。合同章程仍由县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3、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县发改局或县经贸局核准、备案或上报。
4、滨海工业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柯岩旅游区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同时实施核准和备案制。
四、其他要求
1、各镇(街道)、县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企业开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细分企业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正确填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相关表格。
2、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均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表格及格式文本,在县政府网站(网址:www.shaoxing.gov.cn)或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网址:www.sxxsp.com)上下载。
4、由于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试点过程中,在未正式启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前,备案项目先实行纸质办理。
5、从2006年1月1日起,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将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
附件:1、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实施〈浙江省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
改办〔2005〕908号)
2、绍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3、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4、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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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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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徐忠良 2005年12月30日印发 |
附件2:
绍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本目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县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与国家《目录》和浙江省《目录》配套实施。
一、 农林水利
其他水事工程:需市政府协调的市管河流、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除由市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均由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 交通运输
公路:除省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省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300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省级以上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他城建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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