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第四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意见 | |||
绍县政发〔2008〕18号 2008年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款将从2007年的2元和6元分别增加到4元和12元。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调整的函》精神,结合我县创建浙江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第四轮(2007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提高中医药门诊补偿比例。从2008年6月1日起,凡参加我县第四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县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看病的中药饮片费用可报销30%,在县级定点医院门诊看病的中药饮片费用可报销20%,所需费用在县统筹资金中列支。 二、取消住院和特殊病种的中药费用补偿限额。对原先设定的“特殊病种门诊中药费每年最高列入可报费用3000元,住院中药费每年最高列入可报费用 4000元”的规定予以取消,不再设置最高限额。 三、本轮住院报销封顶线由30000元提高到35000元。 四、其余政策仍按绍县政发〔2007〕31号和绍县合医办〔2007〕1号文件执行。 上述调整政策与原政策一并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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