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绍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绍县政办发〔2008〕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绍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绍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及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省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我省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 (2)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绍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卫生、宣传、经贸、交通、公安、发改、财政、民政、教育、药监、工商、农业、林业、水电、劳动保障、外经贸、外侨办、计生、环保、建设、旅游、人武部、武警、红十字会、民宗、电力、水务、电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1、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 2、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事务。 3、各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具体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人员,落实有关措施。 县发改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县财政局:按《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本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药监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县工商局: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章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现象。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水电局:负责抗洪防旱的水资源调配,负责抗洪防汛有关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和防汛物资的应急调配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 县外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计生局: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计划生育协会优势,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及疫情监测、统计报告工作。 县环保局: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 县建设局: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敦促用工单位落实外来民工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负责疫区的环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人武部和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民宗局:负责民族宗教人士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应急指挥部落实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方案、民族语言文字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它善后工作。 绍兴用电管理所、柯桥供电分局: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县水务集团:保护饮用水源的安全。 柯桥电信分局: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组成。县卫生局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疫情信息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完善我县传染病疫情进行整理、分析、上报,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二)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商品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三)建立与相邻县市或地区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公共卫生事件。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四、信息收集 (一)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发病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等资料,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和完善县、镇(街道)、村(居、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信息报送点与监测可合并设置,兼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周边地区、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动态报县卫生局。 五、报告与发布 (一)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卫生局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4)各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检验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等。 (5)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报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应依法向县卫生局和上级相应的公共卫生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在接到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县委办、县府办、县应急办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和国家卫生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信息通报 1、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各部门、各单位对已经发生的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情况。 (三)信息发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经省卫生厅同意,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由县卫生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和事发镇(街道)、开发区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各级媒体可与省级媒体同步报道,并保持口径一致。 六、应急处理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程序向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并做好信息的通报工作。 2、县卫生局立即组织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赶赴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方案,采取控制措施。 在处置过程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传染病疫情相关事件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负责,卫生监督所参与。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事件由卫生监督所为主负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其他或性质不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以上二个公共卫生机构共同负责。应急处置中的实验室检测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卫生执法工作由卫生监督所负责。 3、需进行医疗救治的,县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将按程序做好上报工作,并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协作开展工作时,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程序完成报告工作。 2、在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医疗救治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立即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并同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判断,提出下步的应急处理建议。 3、各相关部门立即进入规定岗位,积极参与和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及时求助市、省、国家专家组帮助分析事件性质、指导应急处理、控制事件发展。 5、保证人员、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 6、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分析和报告事件发展和控制情况。 7、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及时发布疫情信息或进行疫区封锁。 8、宣传动员组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宣传、动员工作。 七、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一)县财政局要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的预算储备。 (二)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物资储备与供给。 (三)县卫生局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的储备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调度。 八、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训 (一)专业队伍建设 1、成立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医疗救治组和宣传动员组等专业组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由卫生、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组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组由卫生、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由卫生及相关专业人组成。 宣传动员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2、确定第四医院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院,第二医院为技术支撑医院。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这两所医院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急救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 (二)县卫生局要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传播特点、危害程度、控制方法等进行培训,必要时应开展模拟演练活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绍县政办发〔2004〕134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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