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补充意见

                                           绍县政办发〔2008〕90号

为切实提高我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的力度,更好地帮助城乡困难群众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就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扩大医疗费用的救助范围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扩大“零起救线”救助的对象

“零起救线”的救助对象从原来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扩大到低保边缘户家庭。

三、提高医疗救助的比例

(一)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除实行“零起救线”外,再统一提高救助比例:

1、救助金基数5000元以下部分从原来救助50%提高到救助65%;

2、救助金基数5001元到10000元部分从原来救助60%提高到救助75%;

3、救助金基数10001元以上部分从原来救助70%提高到救助85%。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从50000元提高为60000元,并实行即时即救。

(二)低保边缘户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实行“零起救线”的基础上,并提高救助比例:

1、救助金基数5000元以下部分给予救助20%;

2、救助金基数5001元到10000元部分给予救助30%;

3、救助金基数10001元以上部分从原来救助35%提高到救助40%。

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从50000元提高为60000元,并实行每季度救助一次。

(三)对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红斑狼疮等四种重大疾病对象,将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50000元,并实行每半年救助一次。

(四)上述政策的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份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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