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 |||
绍县政发〔2007〕26号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全县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绍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 2006年9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已由610元提高到670元,为此,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城镇低保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7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40元、170元统一提高到180元。 二、资金承担比例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2、柯桥、柯岩、华舍、钱清、杨汛桥、马鞍、福全、安昌、齐贤、夏履等10个镇(街道),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财政承担30%,镇(街道)财政承担70%。 3、湖塘、陶堰、孙端、漓渚、兰亭等5个镇(街道),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财政承担70%,镇(街道)负担30%。 4、平水、富盛、王坛、稽东等4个镇,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财政承担80%,镇负担20%。 三、低保分档补差 低保对象享受低保金额仍实行分档补差,其中农村低保按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分六档发放保障金,第一档40元,第二档60元,第三档90元,第四档120元,第五档150元,第六档180元。 城镇低保按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分六档发放保障金,第一档50元,第二档90元,第三档130元,第四档170元,第五档220元,第六档270元。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孤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独身一人),原则上按所在镇(街道)的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 四、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低保提标工作,把这项工作提升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去认真抓好落实,要根据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和分档补差办法核定好低保人数和低保金额。 2、要严格低保动态管理机制,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实补,应退尽退。 3、各镇(街道)要按匹配比例落实好低保资金,低保资金要做到按月发放,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调整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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