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在对原考核办法(绍县政[1999]122)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负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任务的行政机关以及受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构。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组织领导(15)

1、领导重视,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8)

2、有经县政府批复同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2)

3、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2)

4、有法制机构或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3)

1项中未进行目标管理、未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扣完该项全分;缺少部署、检查、总结材料、档案的,扣2分;缺第234项的,分别扣完该项全分。

 

()执法主体(20)

5、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5)

6、委托执法的,依法办理委托手续。(2)

7、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4)

8、执法人员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国家部颁的有效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按期注册、更换。(5)

9、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无违纪执法情况发生。(4)

567项,每缺一项,扣完该项全分;第89项中,有1人未持证上岗,或1人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或1人执法证件未按期注册、更换,或1人违纪执法的,扣1分,扣完各项全分为止。

()执法行为(45)

10、对本部门为主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汇集成册,依据明确。(4)

11、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并向社会公示。(5)

1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并在发布后10日内报县政府备案。(3)

13、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无放弃、推诿、拒绝等不作为情形,又无越权、滥用权力行为。(3)

14、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确认、收费、检查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7)

15、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15)

16、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8)

101112项缺一项内容扣完该项全分;第131415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不合法、决定不正确、失职、越权等,被复议机关、法院撤销、变更或被检查发现的,每件扣2分,扣完三项总分25分为止;第16项中有不依法受理、正确办理的,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制度建设(20)

17、建立学法制度,接受法制培训,做好对新颁布的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工作。(5)

18、建立考核评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6)

19、建立行政执法投诉、群众监督执法等社会监督制度。(5)

20、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全面开展办案规范化活动。(4)

17181920项中涉及的制度未建立或建立后未落实的,扣完该项全分。

三、考核方法和注意事项

()各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自评。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评,于当年12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送县府法制局。

()县政府考核评议。由县府法制局、县人事局、县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评议。考核评议既可全面也可视情抽查考评,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和县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6分以上为优秀,8695分为良好,768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纳入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加3分;良好等级的加2分;合格等级的加1分;不合格的不加分。凡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等次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能评为先进。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纳入分务员的考核范围。对执法责任制执行差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违法执法的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直至主管领导的责任。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生弄虚作假行为,应视情给予扣分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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