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用於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退還40%,如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品種外,免征出口關稅,並對銷售環節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的辦法。 3﹒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口原輔材料等,免征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 4﹒屬於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這些企業的技術改造需進口的自用設備和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部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並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7﹒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可免稅彙出境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