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以及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和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报评工作;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组织安排外事工作,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审;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县级土地、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全县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对直属单位和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审计;承担本级及指导各直属单位、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综合统计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国土资源监察科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组织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咨询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组织应诉事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情况;制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对国土资源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和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三)建设用地管理科 指导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贯彻实施供地目录;承担土地征(使)用方案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办与转用或征用同时上报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实施县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承担供地方案的编制及各类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整个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管理;指导城区的统一征地工作。 (四)地籍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变更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出资(入股)、终止等的权属管理;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县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土地资产管理科 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租赁、转让、折价出资(入股)、抵押等交易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审核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格条件,承担土地估价结果的备案或初审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监督管理;承担土地资产处置包括租赁、转让(含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折价出资(入股)、抵押等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地质矿产管理科(绍兴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办公室) 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负责采矿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负责选矿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调处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制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认定评审结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年检和储量审计;管理全县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拟定矿产资源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管理地勘活动,调处探矿权属纠纷。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与地质环境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的审查报批;负责地质灾害区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地质环境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监督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国土资源管理事务所(县土地整理中心与其合署办公)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起草耕地特殊保护、农地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等有关政策意见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耕地补充方案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及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承担用地单位耕地垦造和土地整理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负责全县日常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信访案件调处,受委托承办全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县土地资产评估中心 承办土地等级评定,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等政府公益性、职能性的土地估价工作。 (四)县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 承办城区土地统一征用工作。 (五)县土地资产储备中心 承担城区土地的统一预批、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地及供地前期开发利用工作。 (六)各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 承担辖区内国土资源工作相关的基础工作和前期工作,受委托承担其他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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