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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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负责起草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产、矿业资产运作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拟订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三)负责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理群众信访,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立案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县立项目的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承办由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权属变更等工作。

  (六)研究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土地估价行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等级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依法管理矿业权市场;拟订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全县采矿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批、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监督全县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运行;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动态环境治理项目。

  (九)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组织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的管理,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监督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宣传教育和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实施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来源于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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