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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区域(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制订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创建、管理烟尘控制区、噪声控制区;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五)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深化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和修订县域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年度计划和工作任务,推动生态镇(村)单位的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建设;承担县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提案、议案;实施12369环保举报电话工作;受理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
(七)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负责辖区内海域环境监督管理。
(八)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省规定审批或转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审查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可及环保设备的认证工作;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污水处理厂和治污工程扩建扩容及管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做好环境统计,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区环境质量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法制教育与执法监督,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指导镇环保员工作,规划和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开展国内外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行活动。
(十三)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和长效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柯桥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来源于: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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