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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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教育行政法规。

(二)负责编制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定,申报中小学(中专、职校)的招生计划;审批教育网点布局、调整,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事宜。

(三)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教学、体育、幼儿教育、卫生和总务工作,组织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评估;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提供教育信息,总结交流教育经验。

(四)按照财务管理的权限,负责教育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好学校的教育仪器配备和基建项目及直属学校的校舍管理及审批工作。

(五)负责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学校的党员教育工作以及老干部工作。做好教育局机关及直属学校的组织发展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负责学校干部的任免和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负责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师范类院校毕业生的招聘、就业工作。

(六)负责全县高校、中专招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七)负责对民办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督促、检查指导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申报或审批招生计划。

(八)负责全县的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的教育改革和发展。

(九)行使县人民政府的督学督政职能。对下级政府及下级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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