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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制订全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政策和林业、特产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及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退垦还林、封山育林和各类林特基地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三)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毛竹)凭证采伐、加工运输等林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林权、林地管理;主管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通过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为林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主管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四)指导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指导和负责检查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业植树物检疫与农业植物检疫,具体分工按县政府[1996]76号文件办)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特经济政策。
(六)负责推广林特生产的新技术,指导基层调整林业结构,发展效益林业;对国有集体的林特场、苗圃、林业工作站实行宏观指导。
(七)研究山区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在市场建设、品牌建设、农业龙头企业的创建中起指导作用。
(八)负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指导乡镇林科员、林业特产专业大户的培训。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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