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和社团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五)主管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评定、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赈灾捐赠、义演、义卖等;负责城乡救灾合作保险工作;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减灾、生产自救工作。
(八)主管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九)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十)指导、协调帮扶贫困村、承办对口帮扶省内外贫困县的工作。
(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全县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承办地名命名、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门牌号码的编制和全县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工作。
(十四)承办行政区划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主办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五)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指导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六)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七)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八)主管殡葬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二十)负责全县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十一)负责大型水库、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
(二十二)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