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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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水利发展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县内主要江河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上级水利部门编制跨县(市、区)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或参与监督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与水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管理、保护海涂资源,管理、指导海涂围垦工作;制订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审批办理水面占用;编制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县水文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县环保部门。

    (四)审查乡镇(街道)级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组织水利、水电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县内主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海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管理河道采砂;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组织、指导和实施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工作;负责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防洪工作。

    (七)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水土保持工作。

    (八)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水利队伍。

    (九)研究提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局直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来源于:县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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