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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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领导全县的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本县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培训审计人员,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同步审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县财政拨款单位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3、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5、县属地方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及信贷计划与执行结果;

    6、县属企事业(含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股份公司、各经济实体和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及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7、全民和县属集体单位总造价在一百万以上,乡镇企业总造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

    8、县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的社会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县政府各部门(含下属企事业单位),县属地方金融机构和下级政府借用的国外资金和使用的国外援助资金;

    10、县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金融部门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对社会集资,债券发行的审批情况和证券经营单位的金融活动情况;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对财务独立核算管理的县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审计;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国家金融、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与国家财政收支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县政府和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政府部门、企事业组织、镇政府(街道)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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