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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规范性文件,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
2、研究、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保护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的改革。
3、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与生产的管理。策划、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指导镇(街道)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4、制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保护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抓好系统设施建设,指导直属单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
5、指导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负责全县运动会的组织和各类重大赛事的参赛、管理工作。研究和平衡全县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加强业余训练队伍建设,培养和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6、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社会闭路电视系统、视频点播系统、公共场所大型电视播放设施的审核、审批及其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通过网上播出前端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7、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选址、推荐,依法组织实施文物的发掘、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文物盗挖、破坏、非法买卖等案件。
8、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市场、文物保护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稽查,抓好稽查队伍建设,履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工作职能。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抓好直属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10、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来源于:县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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