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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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省监察厅、市政府、市监察局、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承担县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五)负责检查并处理各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由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提出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意见);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科(室)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七)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制度、规定;调查了解县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纪(工)委、行政监察科(室)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教育;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十)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授权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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